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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1】20号 附件4-3)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承担)单位取得的论文、著作、教材、作品、获奖、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授权专利成果、人才培养、项目、平台等教学、科研业绩。
论文、著作、教材、作品、获奖等为上一年度所取得业绩。项目、新增平台为当年所取得业绩。2011年仍在研的纵向教学、科研项目按年度比例享受奖励,延期结项的项目不予奖励。已有平台在接受批准部门执行的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的当年,按照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的等级给予奖励,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二、奖励对象
论文、著作、教材、作品、获奖、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授权专利成果、人才培养、纵向科研项目、纵向教学项目、横向项目奖励给第一完成人或主持人,分配方案由第一完成人或主持人自主决定。
纵向团队项目、科研平台、教学平台奖励给学院(部),联合组建的团队项目、平台,奖励给第一责任学院(部),由第一责任学院(部)根据实际工作量对相关学院(部)进行分配;学院(部)根据贡献制定团队、平台成员与学院的分配方案。
以上两个部分的奖励名目和额度都下达到学院,全部进入单位的奖励津贴总量。
三、奖励标准
(一)成果奖励标准
1、论文类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20万元/篇 |
Nature、Science或影响因子20以上的SCI期刊论文 |
5万元/篇 |
《中国社会科学》论文 |
3万元/篇 |
SCI 1区收录论文 |
2万元/篇 |
权威刊物论文、《新华文摘》详摘论文、SSCI、A&HCI收录论文 |
1.5万元/篇 |
SCI 2区收录论文 |
0.8万元/篇 |
SCI 3区收录论文 |
0.5万元/篇 |
SCI 4区收录论文、EI收录论文(会议论文除外) |
0.35万元/篇 |
重要刊物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详摘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论文 |
注:1、同项成果发表、不同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算。2、SCI分区按学科大类,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3、被各收录系统收录进入我校知识产权的学术论文,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中心检索公布的结果为准。4、奖励论文原则上应为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短论、会议综述、书评书介、人物访谈、新闻报道等不予奖励。5、与外单位合作在Nature、Science、影响因子20以上的SCI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我校排名第二及以下单位的,且个人排名第二名,奖励5万元;个人排名第三名,奖励3万元。
2、著作类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1.5万元/部 |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学术专著 |
0.4万元/部 |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高质量译著、古籍整理 |
注:受学校出版基金、博士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
3、教材类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2万元/部 |
经校教学委员会审定的国家精品教材、国家规划教材 |
0.8万元/部 |
经校教学委员会审定的省部级规划教材 |
0.4万元/部 |
经校教学委员会审定的校级规划教材 |
4、作品类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1.5万元/部 |
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长篇小说 |
0.4万元/篇次 |
在权威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作品(美术、音乐、设计、文学作品)、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文艺作品(集) |
0.2万元/篇次 |
在重要刊物、《人民文学》上发表的艺术作品(美术、音乐、设计、文学作品) |
5、科研获奖类
(1)自然科学类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60万元/项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特等奖 |
40万元/项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 |
30万元/项 |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二等奖 |
6万元/项 |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
3万元/项 |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
1万元/项 |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 |
(2)社会科学类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10万元/项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 |
6万元/项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艺术作品或本人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获一等(金)奖 |
3万元/项 |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艺术作品或本人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获二等(银)奖 |
1万元/项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艺术作品或本人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获三等(铜)奖 |
注:奖励标准仅指以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获得的成果奖励。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自然科学类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社会科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我校列第二单位,且个人排名在前三名的,按奖励标准30%计算;我校列第三单位及以下名次、且个人有奖励证书的,按奖励标准15%计算。
6、教学获奖类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35万元/项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
25万元/项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
15万元/项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
6万元/项 |
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
5万元/项 |
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
2万元/项 |
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
1万元/项 |
省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 |
0.8万元/项 |
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 |
0.5万元/项 |
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 |
7、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类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3万元/项 |
国家标准;签订转让合同且累计进校转让费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成果;注册产品、品种、药品 |
2万元/项 |
研究成果被国家各部委采纳实施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经批准正式列入国家级重点推广计划的科技成果;或签订转让合同且累计进校转让费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成果 |
1万元/项 |
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采纳实施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批准正式列入省部级重点推广计划的科技成果;或签订转让合同且累计进校转让费50万元以上的技术成果 |
8、授权专利成果(职务发明)类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2万元/件 |
国际发明专利 |
0.8万元/件 |
国家发明专利 |
0.3万元/件 |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
0.2万元/件 |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 |
9、人才培养类
(1)研究生培养类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6万元 |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
2万元 |
省级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
0.2万元 |
省级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教师 |
(2)本科生培养类
①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奖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关于教学名师建设的若干规定》(校行发教务字[2005]99号)执行;大学生学科竞赛获奖指导教师奖励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大学生学科竞赛参赛组织工作的规定》(校行发教务字[2009]52号)执行;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依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例(修订稿)》(校行发教务字[2000]47号)执行;实验室工作奖励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优秀奖评奖条件》(校行发教务字[2003]4号);湖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奖励依据《湖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11]60号)执行。
②体育专业指导学生参加比赛获奖,指导教师奖励依据《湖南师范大学体育运动竞赛奖励办法》执行。音乐、美术专业指导学生参加比赛获奖,指导教师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项目、平台奖励标准
1、纵向科研项目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10万元/项 |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973计划” 项目、国家“863计划” 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集成项目 |
8万元/项 |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863计划” 重点项目、国家“973计划”专项、国家“863计划”专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教育部社科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
2万元/项 |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外译项目、国家社科文库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培育项目、国家“973计划”前期课题、国家“973计划”课题、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863计划” 课题(任务)、国家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其他国家级计划项目、文科主持单项批准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部级项目 |
1万元/项 |
主持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项目子课题(子任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项目和天元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部级项目(不含自筹经费项目) |
说明:1、奖励科研项目以学校有进帐经费、主管部门批文为准。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为批准经费1000万元以上且由多项课题组成的项目;国家“863计划”专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为批准经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纵向教学项目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10万元/项 |
主持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项目 |
2万元/项 |
主持国家精品课程、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教育部教改项目(不含自筹经费项目) |
3、纵向团队项目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10万元/项 |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
8万元/项 |
主持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国家级教学团队项目 |
3万元/项 |
主持全国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项目(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4、横向项目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3万元/项 |
主持单项到校可支配经费文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理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横向项目;主持横向项目年度到帐可支配总经费累计文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理科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
1万元/项 |
主持单项到校可支配经费文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理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横向项目、主持横向项目年度到帐可支配总经费累计文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理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
5、科研平台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50万元/个 |
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 |
40万元/个 |
新增国家重点学科 |
27万元/个 |
新增一级学科博士点、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
15万元/个 |
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
10万元/个 |
新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中心、其他部级科研平台和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
8万元/个 |
已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中期检查、验收、评估优秀) |
6万元/个 |
已有国家重点学科(中期检查、验收、评估优秀) |
3万元/个 |
已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中期检查、验收、评估优秀) |
1万元/个 |
已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中心、其他部级科研平台和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期检查、验收、评估优秀) |
注:已有科研平台中期检查、验收、评估为良好、合格等级的,分别按照上述已有科研平台奖励标准的2/3、1/3奖励。
6、教学平台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15万元/个 |
新增各类教育部国家卓越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国家拔尖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国家专业认证点及国家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 |
10万元/个 |
新增各类教育部国家教育基地、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国家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特色专业 |
3万元/个 |
已有各类教育部国家卓越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国家拔尖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国家专业认证点及国家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中期检查、验收、评估优秀) |
1万元/个 |
已有各类教育部国家教育基地、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国家级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特色专业(中期检查、验收、评估优秀) |
注:已有教学平台中期检查、验收、评估为良好、合格等级的,分别按照上述已有教学平台奖励标准的2/3、1/3奖励。
(三)奖励经费发放方式
1、论文、著作、教材、作品、科研获奖、教学获奖、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授权专利成果、人才培养的奖励经费一次发放。新增科研平台、新增教学平台、横向项目奖励经费立项当年一次发放。已有科研平台、教学平台奖励经费根据中期检查、验收、评估等级当年一次发放。
2、纵向科研项目、纵向教学项目、纵向团队项目的奖励经费按两次发放,立项当年发放奖励标准的60%,结题或验收合格后发放余下奖励标准的40%。未按期结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余下奖励部分。
四、组织实施
1、本办法由教务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人事处负责组织、执行、解释。
2、各项奖励业绩由个人申报,二级单位初审,教务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审议后由人事处执行。
3、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五、附则
1、其他部级科研平台和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指国家各部委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和基地,以相关部委立项文件为依据。
2、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