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
及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研究生学制及学习年限,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行发研究生字【2010】32号)和《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校行发研究生字【2010】3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提 前 毕 业
一、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科研能力突出,在规定的学制完成之前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年。
二、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基本要求:
1、思想品德表现良好。
2、中期考核结果为优秀。
3、科研成果达到《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对提前毕业研究生的要求。
4、已完成毕业论文写作。
三、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办理程序:
提前毕业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学位点讨论通过,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申请提前毕业时间与每年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时间同步。
四、申请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进行双盲评审。
五、申请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未通过等原因不能够毕业者,其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六、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费应按学制规定基本年限(三年)缴纳。
延长学习年限
七、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期间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所有学业,可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八、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依旧未完成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导师认定其可以在一年内完成论文写作、答辩者,经学校批准,在缴清正常的学制要求的学费外,另行缴纳一年学费的前提下,可申请延时一年答辩。
九、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基本学习年限结束后),为我校在籍研究生,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相关待遇:不再享受各类助学金和奖学金,学校不再为研究生提供住宿。其医疗保险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应按学期进行学籍注册,对未注册研究生学校将按《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