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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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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培养目标

培养硕士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具体要求是:

1、应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深厚的文化修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将自己的知识和才华奉献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对哲学社会科学中政治性较强学科的博士生,在政治上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方面应有更高的要求。

2、学业素质方面。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并能写出学位论文摘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掌握、拓宽知识的同时,注重全面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具有健康的体格和心理。

二、学习年限

1,脱产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不少于1/2,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时间(包含论文答辩),不少于1/3,教学实践和社会调查一般分别安排4周左右的时间。

2、在职研究生每年应有1/3至1/2的工作时间进行学习,所在单位应给予安排。写作学位论文时,可酌情脱产半年至一年。

3、研究生均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和论文答辩。提前完成者,经审查批准,可提前一年毕业。

4、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学业者,按肄业安排就业。个别因实验条件等特殊原因未完成论文工作而需延长学习时间者,经主管院长审核并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延长,但至多延长半年。在职研究生可延长一年至一年半。对延长学习时间者,其学制仍以三年计算,其培养费按三年提供,停发普通奖学金。

三、课程设置与课程教学

(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必须从本专业的特点出发,遵循下述原则:

1、充分体现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学科专业性质、特点,必修课应按二级学科设置,面向全专业。为扶植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某些学科专业,也可按三级学科设置,但必须征得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2、应反映本专业的新进展。

3、应注意与大学本科有关课程的衔接。

4、应体现高等教育的特点,使研究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

总之,使研究生通过课程学习,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上达到基础厚、内容新、专业面宽、知识面广,适应性强的要求。

(二)硕士生学习的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必修课),非学位课程(选修课)两大类,均按学分制执行。除公共课外,文科硕士生要求获得总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理科硕士生要求获得的总学分数不得低于15分。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研究方向课。

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入的硕士生,必须补修本专业大学本科的主要课程。补修课程内容由导师审定,并记入个人培养计划内,考核成绩必须记入成绩表,研究生未按规定补修课程和通过考试,按未完成学习任务论,不得毕业。补修课程的课时数不计入总学时之内。

(三)硕士生课程一般以自学为主,讲授为辅,通过自学,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智能,增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能力,掌握治学之道。教学方法要注意实效。

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教学经验丰富,专业基础深厚,知识面广,治学严谨,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的安排须经院、研究生处同意后方能确定。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讲课、研究生选课的主要依据,也是检查课程质量的主要依据。研究生课程都应有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应力求简明扼要,课程主要内容、课程目录、开课计划、所选教材、任课教师以及固定的课程编号,均应在研究生课程汇编中予以公布。

(四)各院要重视研究生课程的建设,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与水平,所有研究生教材或参考书,开课院应提前准备,列入计划。

四、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

培养方案是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位质量评估工作的依据。凡招收硕士生的专业,均应认真制订好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制定培养方案的原则

1、应体现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

2、硕士生的专业学习范围,应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根据现代科学发展的情况,密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确定。

3、必须保证硕士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

4、硕士生的培养,采取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的办法,既要使硕士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使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和相应的教学工作的能力。

5、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硕士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

(二)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

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和时间分配、课程安排、社会实践(含社会调查和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

培养方案由各学科专业制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三)研究生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一般实行三年以上,根据科学技术和学科自身的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要求作必要的修订;但在同一届中、除非培养方案有明显的失误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否则不得中途修改。

执行培养方案要有严肃性。如在执行中确需修订原有的培养方案,必须按原定的程序报批,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未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并经批准之前,不得自行调整。

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根据研究生个人的特点执行培养方案、开展培养工作的计划。每位研究生入校后必须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由指导教师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征求研究生本人意见,在研究生入校后一个月内制定。

五、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要根据国家的需要、学科专业的特点、导师的专长、培养单位的学术优势等因素科学地确定。研究方向一般为本学科专业的分支,在理论与实践上有客观的需要和发展的基础,能反映本培养单位学科专业的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方向。研究方向的确定,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教师、科技人员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应有学术带头人,并组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研究方向宜宽不宜窄,各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一般为2至5个,并至少稳定3年以上。

六、课程的考核与成绩管理

(一)培养计划规定的研究生课程均应考核通过。各门课程的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律为考试;选修课一般为考查,硕士生的第二外语为考试,并以学分数予以记载。

公共必修课一律为课堂闭(开)卷考试。

学位必修课的考试中,课堂闭(开)卷考试的分数比例不得少于50%。其余课程的考试、考查方式均由任课教师确定,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二者兼用。部分课程的考核可以提交论文的形式进行。实验性课程的考核可以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主要是考核实际动手能力。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时间原则上与全校同步,即安排在学期末进行。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教务工作应当严格而有条理,全校公共课的考试时间安排由研究生处会同任课教师确定。试题准备与监考工作由开课单位和研究生处共同承担。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各院系会同任课教师共同确定。

凡属命题考试须由院统一组织安排。

考核及评定成绩的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将成绩单及考试答卷交院研究生工作秘书统一管理,公共课的试卷交研究生处统一管理。

课程考试成绩评定方法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计分制。课程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等,教师还要写出简短的能反映研究生实践水平的评语。

(三)硕士生必修课程考试出现一门不及格可补考一次,二门以上不及格不能补考。凡是补考,其成绩登记应注明“补考”字样。

七、培养方式

1、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在政治方向和思想素质方面,对硕士研究生必须高标准,严要求。硕士生除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课外,还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应有的作用,发挥教师教书育人作用,努力营造—个良好的、积极向上的、不断进取的氛围,启发、推动硕士研究生的自我教育,提高其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修养,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

2、硕士生培养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负责制和以导师为首的指导小组指导与教研室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学院应定期研究和检查研究生培养工作,在发挥导师专长和主导作用的同时,注意吸收指导小组其他成员的不同特色和经验。提倡不同的指导教师联合培养交叉学科研究生。

3、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的同时,特别要注重科研论文工作。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时间均不得少于一年。课程学习阶段,研究生可参加一定的科研工作,如调研、搜集资料和考虑选题及研究方案(但在第一学年原则上不安排外出)。与论文有关的内容可结合课题研究进行。

4、注重学术研讨在培养研究生工作中的作用。其组织形式可多样化,内容可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报告、调研报告、专业课读书报告、某专题学术讨论等,每次活动应有明确的中心内容和主讲人,研究生必须参加,并要有考核登记。

八、实践活动

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搜集资料、教学实践和“三助”实践等。 文科专业应特别注意加强研究生的社会实践环节,把社会实践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社会实践应进行检查、总结和考评。

教学实践是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环节。教学实践是培养提高研究生的教学能力、组织表达能力和检验研究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教学实践必须面向本科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参加大学本科教学第一线的教学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周,不得少于40学时教学工作量,其中课堂讲授不少于6学时,个别专业因特殊情况(如研究生人数多、本专业可授课的时数少等)课堂授课时数可酌减,但最低不得少于4学时。教学实践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凡未进行教学实践或教学实践不合格者,不得毕业,也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九、中期筛选

对于在校硕士生,除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学籍管理,随时淘汰不合格者,在第四学期硕士生进入论文工作之前还要进行一次中期筛选。

具体筛选办法见《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实行研究生中期考核的暂行办法》。

十、学位论文与答辩

论文工作的目的是要使硕士生在科学研究方面受到较全面的基本训练,培养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从某一学科领域提出,具有理论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实用价值。在选择课题时,要充分考虑实验室条件、图书资料条件、研究生经费及实验周期等因素。

硕士论文一般为2—3万字,硕士论文的写作要规范,论文摘要1500—2000字,简要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结论及自己的见解。

学位论文的答辩和审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执行。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除完成学位论文以外,必须有学术成果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出或出版社公开出版或提交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报告。

否则不予受理答辩申请。具体按《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职责

(一)研究生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研究生培养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协助校长制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长远规划。

2、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各层次招生工作。

3、组织制定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4、负责组织研究生公共课(即政治理论课、外语、计算机)的开课及考核。

5、管理研究生的学籍。

6、组织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7、组织学位申报工作。

8、办理有关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审核和授予事宜。

9、检查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组织交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经验。

10、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11、归口管理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二)招收研究生的院,应由院长或一位副院长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研究生人数30人以上配备一名专职研究生工作秘书(干事)协助主管院长工作。主管院长在培养研究生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本院、系的招生工作;审核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落实培养研究生的条件;检查各系和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情况;掌握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情况;组织论文答辩;提出对研究生学籍处理意见。

(三)招收研究生的各系主任在培养研究生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提出指导教师遴选名单;审查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开课计划及审查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开设研究生课程;组织学术活动;组织有关人员协助指导教师进行培养工作;安排好研究生的实验设备条件;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总结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经验;协助院安排论文答辩。

(四)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的培养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并落实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和论文工作计划;与教研室其他教师一起共同开设研究生业务课;定期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推荐意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进步和健康情况。

(五)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研究生部、各院和平师共同负责,统一归口研究生部。具体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上一条:关于2019年元月硕士研究生预答辩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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