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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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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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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激励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促进教学、科研和科技产业的发展,重奖高水平的科研项目(课题,下同)和科研成果,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均以我校为第一单位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成果奖励与学校现行的科研津贴和奖项津贴不重复。

第二章  成果奖励

第四条  获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三大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获省科研成果奖,特等奖奖励5万元,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参照省级同类成果奖励发给奖金和奖励津贴。

第五条  学校科研优秀奖:

(一)学术专著和统编教材奖: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专著和教育部统编教材、卫生部规划教材,每本(套)奖励0.5万元,并每年按总数的20%(文、理科分开计算)评选出当年优秀学术专著、教育部统编教材和卫生部规划教材,每本(套)另奖0.3万元。

(二)论文奖:

1.Naturescience以及影响因子20以上(含20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以及影响因子1.0以上(含1.0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影响因子4.0以上(含4.0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3.在《求是》、《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单篇字数不少于3000)、《新华文摘》全文详摘论文、A类刊物论文、EIISTP收录论文,以及影响因子1.0以下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全国100篇优秀博士论文的导师,每篇论文奖励5万元。

(三)音乐、美术、设计作品奖:在A类刊物上,每发表一次作品奖励0.3万元。

(四)以湖南师范大学作为第二单位且个人排名第二的教师参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国家奖,按学校规定的相应奖励标准的1/4给予奖励。

 

第三章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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