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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科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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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其奖项级别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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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

及其奖项级别认定办法

为规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其奖项的认定和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凡审核认定的研究项目(课题,下同)、研究成果及奖项,是指每年由各二级单位填报、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据此审定编印的年度《科学研究成果目录汇编》中登载了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及奖项。

 

第二章  科研项目

第二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

(一)社会科学项目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基金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基金课题。

(二)自然科学项目是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863”计划、“973”计划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及其二级项目;有经费10万元以上的明确了项目负责人或与项目主持单位和主持人正式签订了合作(委托)协议(合同)且盖章确认的,可视为国家级项目。

第三条 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教育部、农业部、司法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院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工作委员会项目;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厅、财政厅等下达的科研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的课题。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重点项目的子课题相当于部级项目。有与外单位项目主持人正式签订了合作(委托)协议(合同)并有课题主持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参与了申报且有到校进账经费1万元以上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子课题及5万元以上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子课题,均可视为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四条  厅局级科研项目指:湖南省教育厅等有关厅局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长沙市等市州下达的课题。

第五条  校级项目是指学校批准的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所获科研经费数,是指进入学校帐户可以使用且学校提取了管理费的经费。

第七条  政府和主管部门及学校拨给学科、研究基地、研究所(中心)等建设经费不能视为该学科(基地、所、中心)个人所获科研经费。

第八条  学校给予各类纵向科研课题的配套经费,不能计算在个人所获科研经费内。

第九条  课题起止年限,按照批准的实施年限计算,以批准实施第一年为依据,计算主持一项(次)课题。

 

第三章  科研成果

第十条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刊名索引为依据。影响因子以当年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统一公布的刊物的影响因子为依据。

第十一条  SCI EIISTP检索的论文依据是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公布的时间为时间计算依据,以其所公布的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收录的为收录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刊物指高等本科院校主办的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报或杂志和各厅(局)、省(部)研究院(所)等主办且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

第十三条   AB类论文的认定以学校已颁布实施的AB类刊物目录为依据。

第十四条  学术著作指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统一书号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著作。

第十五条  统编教材指由教育部、卫生部或省教育厅等组织编写的或明确认定为统编教材或规划教材或指定教材,且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普遍使用,最后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教材。

 

第四章    科研奖项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国家级奖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部、省级奖是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科研成果奖;湖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优秀成果奖,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评奖(即省委、省政府奖);湖南省科技进步奖和杰出贡献奖等。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厅(局)级奖是指:省级厅局和市州科研成果奖;湖南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等。

第十九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美术、设计作品在全国性大展、全国性专题展及国家文化部、中国美协与其他国家文化部共同主办的国际性展览上所获奖项可视为省、部级奖;在全省性综合展、全省性大展及省文化厅、省美协主办的全国性展览上所获奖项,可视为厅局级奖;音乐、表演专业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上所获奖项,可视为省、部级奖,在省级专业比赛上所获奖项可视为厅(局)级奖。

第二十条   湖南师范大学的科研成果奖属校级奖。

第二十一条  上述奖项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标明的颁奖年度的时间为依据,获奖单位或个人的排序以获奖证书的编号和排序为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实施《湖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方案》,在审核校内教职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奖项级别时,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关教学教改研究项目、成果和奖项级别认定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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